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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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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內政部設置部長一人,由總統特任;政務次長則設置兩人,職務等級與簡任第十四職等相同;另外還有一位常務次長,職務等級同樣為簡任第十四職等。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的規定,簡任職等是公務員職務的一種,表示該職務的特定權責和資格要求。內政部根據組織法設置了不同的職位,部長和政務次長都屬於簡任職等第十四職等。這些職位的任命和任用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的相關法律法規。 例如,根據《內政部組織法》,內政部的部長一職是由總統特任,而政務次長則依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的資格要求進行任用。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內政部的領導層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以確保該部門的有效運作和執行職責。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組織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立法沿革 11

(0171208 制定)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00307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50703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70211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10530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50625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61108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805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620703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7001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1120526 全文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 比照名詞
(0171208 制定)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00307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50703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70211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10530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50625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61108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805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620703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7001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112052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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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