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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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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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組織法第4條規定,內政部設置主任秘書職務,該職務所在的職等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範例:依內政部公文系統,在2019年6月1日發布的「內政部組織基準法修正條文施行細則」中,明確規定內政部設置主任秘書職位,其職等為簡任第十二職等(內政部-3-0008號)。 參考資料:內政部組織基準法修正條文施行細則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13_nd6utW.pdf)
立法沿革 17 版
(0171208 制定)
內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統計司。 三、民政司。 四、土地司。 五、警政司。 六、禮俗司。
(0200307 全文修正)
內政部置左列各署司 一、衛生署。 二、總務司。 三、民政司。 四、統計司。 五、土地司。 六、警政司。 七、禮俗司。
(0250703 全文修正)
內政部置左列各司處: 一、總務司。 二、民政司。 三、警政司。 四、地政司。 五、禮俗司。 六、統計處。
(0270211 全文修正)
內政部置左列各司處署會。 一、總務司。 二、民政司。 三、警政司。 四、地政司。 五、禮俗司。 六、統計處。 七、衛生署。 八、禁煙委員會。
(0290406 修正)
內政部置左列各司處會。 一、總務司。 二、民政司。 三、警政司。 四、地政司。 五、禮俗司。 六、統計處。 七、禁煙委員會。
(0310530 全文修正)
內政部置左列司會。 一、總務司。 二、民政司。 三、戶政司。 四、警政司。 五、禮俗司。 六、營建司。 七、禁煙委員會。
(0350625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會。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方域司。 四、禮俗司。 五、營建司。 六、總務司。 七、警察總署。 八、禁煙委員會。
(0360611 修正)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局會。 一、民政司。 二、方域司。 三、禮俗司。 四、營建司。 五、總務司。 六、警察總署。 七、人口局。 八、禁煙委員會。
(0361108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局會。 一、民政司。 二、方域司。 三、禮俗司。 四、營建司。 五、總務司。 六、警察總署。 七、人口局。 八、禁煙委員會。
(03805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警政司。 四、社會司。 五、勞工司。 六、合作司。 七、總務司。
(0451127 修正)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警政司。 五、社會司。 六、勞工司。 七、合作司。 八、總務司。
(0520510 修正)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處: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警政司。 五、社會司。 六、勞工司。 七、合作司。 八、總務司。 九、出版事業管理處。
(0620703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社會司。 五、勞工司。 六、地政司。 七、營建司。 八、總務司。 九、秘書室。
(07001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社會司。 五、勞工司。 六、地政司。 七、總務司。 八、秘書室。
(0760630 修正)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社會司。 五、地政司。 六、總務司。 七、秘書室。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行政院勞工署」之成立,將現行第五款「勞工司」刪除。 二、原條文第六、七、八款改列為第五、六、七款。
(0901011 修正)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社會司。 四、地政司。 五、總務司。 六、秘書室。
立法理由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調整組織。
(1120526 全文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內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統計司。 三、民政司。 四、土地司。 五、警政司。 六、禮俗司。
內政部置左列各署司 一、衛生署。 二、總務司。 三、民政司。 四、統計司。 五、土地司。 六、警政司。 七、禮俗司。
內政部置左列各司處: 一、總務司。 二、民政司。 三、警政司。 四、地政司。 五、禮俗司。 六、統計處。
內政部置左列各司處署會。 一、總務司。 二、民政司。 三、警政司。 四、地政司。 五、禮俗司。 六、統計處。 七、衛生署。 八、禁煙委員會。
內政部置左列各司處會。 一、總務司。 二、民政司。 三、警政司。 四、地政司。 五、禮俗司。 六、統計處。 七、禁煙委員會。
內政部置左列司會。 一、總務司。 二、民政司。 三、戶政司。 四、警政司。 五、禮俗司。 六、營建司。 七、禁煙委員會。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會。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方域司。 四、禮俗司。 五、營建司。 六、總務司。 七、警察總署。 八、禁煙委員會。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局會。 一、民政司。 二、方域司。 三、禮俗司。 四、營建司。 五、總務司。 六、警察總署。 七、人口局。 八、禁煙委員會。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局會。 一、民政司。 二、方域司。 三、禮俗司。 四、營建司。 五、總務司。 六、警察總署。 七、人口局。 八、禁煙委員會。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警政司。 四、社會司。 五、勞工司。 六、合作司。 七、總務司。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警政司。 五、社會司。 六、勞工司。 七、合作司。 八、總務司。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處: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警政司。 五、社會司。 六、勞工司。 七、合作司。 八、總務司。 九、出版事業管理處。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社會司。 五、勞工司。 六、地政司。 七、營建司。 八、總務司。 九、秘書室。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社會司。 五、勞工司。 六、地政司。 七、總務司。 八、秘書室。
一、為配合「行政院勞工署」之成立,將現行第五款「勞工司」刪除。 二、原條文第六、七、八款改列為第五、六、七款。
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調整組織。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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