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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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事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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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明確列舉了內政部的次級機關以及其業務範圍。根據該條規定,內政部的次級機關包括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國土管理署以及國家公園署。這些機關分別負責全國警察行政事務、全國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以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等業務。 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明確授予內政部下轄次級機關在各自業務範圍內的職權。例如,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條第2項,移民署負責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等業務。這意味著移民署有權規劃和執行相關業務,並協助內政部處理入出國事務。 另外,根據資料顯示,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也確定了各次級機關的統一指揮和監督職責。例如,警政署負責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和執行,以及全國警察機關的統一指揮和監督。這意味著警政署有權對全國警察機關進行指揮和監督,確保警察行政事務的正常運作。 綜上所述,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明確規定了內政部的次級機關以及其業務範圍,並授予了這些機關在各自業務範圍內的職權和職責。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內政部的各項業務得以有效地推進和管理。
立法沿革 12 版
(0171208 制定)
內政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0200307 全文修正)
內政部非經立法院之議決,不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250703 全文修正)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處及其他機關。
(0270211 全文修正)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處及其他機關。
(0310530 全文修正)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會及其他機關。
(0350625 全文修正)
內政部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361108 全文修正)
內政部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3805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地政署,掌理全國土地行政事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620703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7001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1120526 全文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1141121 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事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立法理由為貫徹《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設立專責機構之規定,整合新住民相關政策與行政資源,爰增設「新住民發展署」為內政部次級機關,明定其掌理新住民事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事項,以強化政策統籌與行政效能。
- 業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內政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內政部非經立法院之議決,不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處及其他機關。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處及其他機關。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會及其他機關。
內政部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內政部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內政部設地政署,掌理全國土地行政事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內政部設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內政部設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本條由原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為貫徹《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設立專責機構之規定,整合新住民相關政策與行政資源,爰增設「新住民發展署」為內政部次級機關,明定其掌理新住民事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事項,以強化政策統籌與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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