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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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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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組織法第6條,內政部對於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需以編制表規定。這表示內政部將根據編制表來確定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
立法沿革 12 版
(0171208 制定)
內政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0200307 全文修正)
衛生署組織法另定之。
(0250703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檔案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本部及附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六、關於本部法規之彙編及公報等刊物之編輯、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官產、官物及圖書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事項。 九、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處事項。
(0270211 全文修正)
衛生署、禁煙委員會組織條例另定之。
(0290406 修正)
禁煙委員會組織條例另定之。
(0310530 全文修正)
禁煙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350625 全文修正)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會及其他機關。
(0361108 全文修正)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會及其他機關。
(03805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衛生署,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620703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中央警官學校,辦理警官教育,研究警察學術;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7001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營建署,掌理全國營建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1120526 全文修正)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內政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衛生署組織法另定之。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檔案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本部及附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六、關於本部法規之彙編及公報等刊物之編輯、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官產、官物及圖書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事項。 九、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處事項。
衛生署、禁煙委員會組織條例另定之。
禁煙委員會組織條例另定之。
禁煙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會及其他機關。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會及其他機關。
內政部設衛生署,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內政部設中央警官學校,辦理警官教育,研究警察學術;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內政部設營建署,掌理全國營建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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