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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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2.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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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組織法第7條的規定,內政部組織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來確定。根據上述描述中提到的相關資料,並沒有提及內政部組織法第7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所以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
立法沿革 14 版
(0171208 制定)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筧、決算及會計事項。 六、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0200307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五、關於本部法規及公報之編輯發行事項。 六、關於本部圖書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0250703 全文修正)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續考覈事項。 四、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五、關於選舉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七、關於賑災、救貧及其他慈善事項。 八、關於國籍事項。 九、關於自來水公司之登記,工廠與水管之設置,及其他不屬各部會職掌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事項。
(0270211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檔案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本部及附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六、關於本部法規之彙編及公報等刊物之編輯、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官產、官物及圖書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事項。 九、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處事項。
(0310530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本部及附屬機關之人事管理事項。 四、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事項。 五、關於檔案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部法規及公報等刊物之編輯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官產官物及圖書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事項。 九、關於本部庶務及不屬其他各司事項。
(0350625 全文修正)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地方行政人員之任免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等事項。 五、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事項。 六、關於選舉事項。 七、關於自治經費之籌劃監督事項。 八、關於地方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九、關於地方行政概算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邊民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0361108 全文修正)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地方行政人員之任免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等事項。 五、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事項。 六、關於選舉事項。 七、關於自治經費之籌劃監督事項。 八、關於地方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九、關於地方行政概算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邊民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03805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調查局,掌理全國調查統計事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450406 修正)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組織計劃之釐訂改進審核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行政人員之任免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選舉事項。 五、關於自治經費之籌劃監督事項。 六、關於地方行政概算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邊政輔導事項。 八、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九、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事項。 十、關於服制之釐訂事項。 十一、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十二、關於人民之褒揚獎勛撫卹事項。 十三、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四、關於劃一時曆事項。 十五、關於先哲先烈祠宇與寺廟登記管理,及不屬其他部會職掌之宗教事項。 十六、關於名勝古蹟及古物之調查登記保管事項。 十七、關於其他民政事項。
(0620703 全文修正)
民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計畫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 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 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 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 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及宗教事務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 十二、關於國家公園之規劃、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登記及觀光事業之協助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
(07001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職業訓練局,掌理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輔導等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076063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配合職業訓練局由內政部改隸行政院勞工署,爰將本條予以刪除。
(1120526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
(1141121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爰予保留,以維持法律公布與施行間之彈性。 二、配合第五條第六款增設「新住民發展署」,增列條文明定其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以賦予主管機關合理準備期,辦理組織設立及人員編制,確保修法落實與行政運作之銜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筧、決算及會計事項。 六、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五、關於本部法規及公報之編輯發行事項。 六、關於本部圖書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續考覈事項。 四、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五、關於選舉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七、關於賑災、救貧及其他慈善事項。 八、關於國籍事項。 九、關於自來水公司之登記,工廠與水管之設置,及其他不屬各部會職掌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事項。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檔案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本部及附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六、關於本部法規之彙編及公報等刊物之編輯、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官產、官物及圖書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事項。 九、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處事項。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本部及附屬機關之人事管理事項。 四、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事項。 五、關於檔案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部法規及公報等刊物之編輯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官產官物及圖書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事項。 九、關於本部庶務及不屬其他各司事項。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地方行政人員之任免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等事項。 五、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事項。 六、關於選舉事項。 七、關於自治經費之籌劃監督事項。 八、關於地方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九、關於地方行政概算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邊民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地方行政人員之任免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等事項。 五、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事項。 六、關於選舉事項。 七、關於自治經費之籌劃監督事項。 八、關於地方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九、關於地方行政概算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邊民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內政部設調查局,掌理全國調查統計事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組織計劃之釐訂改進審核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行政人員之任免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選舉事項。 五、關於自治經費之籌劃監督事項。 六、關於地方行政概算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邊政輔導事項。 八、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九、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事項。 十、關於服制之釐訂事項。 十一、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十二、關於人民之褒揚獎勛撫卹事項。 十三、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四、關於劃一時曆事項。 十五、關於先哲先烈祠宇與寺廟登記管理,及不屬其他部會職掌之宗教事項。 十六、關於名勝古蹟及古物之調查登記保管事項。 十七、關於其他民政事項。
民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計畫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 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 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 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 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及宗教事務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 十二、關於國家公園之規劃、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登記及觀光事業之協助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
內政部設職業訓練局,掌理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輔導等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配合職業訓練局由內政部改隸行政院勞工署,爰將本條予以刪除。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
一、原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爰予保留,以維持法律公布與施行間之彈性。 二、配合第五條第六款增設「新住民發展署」,增列條文明定其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以賦予主管機關合理準備期,辦理組織設立及人員編制,確保修法落實與行政運作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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