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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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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著作審查小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有權視業務需要而設立各種著作審查小組。這些著作審查小組的設立是為了處理與著作權相關的事務,並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不同的審查小組來處理不同的業務。例如,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可能會成立專門處理文字作品的審查小組,以及專門處理音樂作品或影像作品的審查小組,這樣可以更有效地進行著作權相關的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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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著作審查小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