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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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著作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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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有權視業務需要而設立各種著作審查小組。這些著作審查小組的設立是為了處理與著作權相關的事務,並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不同的審查小組來處理不同的業務。例如,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可能會成立專門處理文字作品的審查小組,以及專門處理音樂作品或影像作品的審查小組,這樣可以更有效地進行著作權相關的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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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