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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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組長五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專員四人、視察二人、科員九人、技士一人、書記三人,除組長由本部第九職等職員兼任外,餘由本部組織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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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該委員會的職員人員配置如下:組長五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專員四人、視察二人、科員九人、技士一人和書記三人。其中,組長職位由內政部第九職等職員兼任,其餘職位則由內政部根據組織法規定的員額內進行調充。 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的組織分為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一、訓練推廣組:負責開發著作權相關訓練課程,以及推動著作權宣導工作等相關事項。二、法律規劃組:負責著作權法律規劃及相關規章制度之研議、修正等相關事項。三、授權管理組:負責著作權授權管理相關事項,包括授權合約的審核、管理著作權收入等相關事項。四、文化流通組:負責著作權在文化產業流通領域的相關事項,包括盜版問題的處理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等相關事項。五、國際合作組:負責著作權相關國際合作與交流事項。 以組長職位為例,根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組長職位為內政部第九職等職位。這意味著該職位的職位等級為第九職等,是內政部組織規程所規定的職位等級。其他職位的職位等級則需參考組織規程所規定的職位等級表。這些職位的員額由內政部根據組織法所定的職位數量進行調配。 參考資料: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內政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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