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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3.25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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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指派兼任,任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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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一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本會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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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左列各組:一、第一組。二、第二組。三、第二組。四、第四組。五、第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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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著述、語言著述、編輯、音樂、電影、錄音 錄影、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二、關於製版權申請註冊事項。三、關於前二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四、關於音樂著作權民間團體組織之輔導與監督事項。五、關於音樂著作強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與裁決事項。六、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七、關於人民對第一款、第二款註冊案件之申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八、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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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或語言著述之翻譯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外國人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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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本國人之美術、圖形、攝影、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他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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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組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國際著作權會議及中外著作權會議之研究處理事項。二、關於國際著作權組織之聯繫事項。三、關於世界各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事項。四、關於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案件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五、關於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案件之績效統計、分析及檢討事項。六、關於其他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事項。七、關於著作權爭議事件之調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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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組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編擬事項。二、關於著作權政令宣導及著作權註冊及便民服務事項。三、關於著作權及製版權註冊申請規費之收取事項。四、關於著作權及製版權註冊申請文件之收文及分配;著作權及製版權註冊執照之繕校事項。五、關於著作權業務電腦化之策劃與執行事項。六、關於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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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組長五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專員四人、視察二人、科員九人、技士一人、書記三人,除組長由本部第九職等職員兼任外,餘由本部組織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3.2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