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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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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或語言著述之翻譯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外國人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第二組負責以下事項: 1. 關於本國人的文字或語言著述之翻譯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和外國人著作的著作權登記申請事項。 2. 關於著作權登記案件的撤銷事項。 3. 關於前兩項案件的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答辯和法院鑑定事項。 4. 關於民眾對第一項登記案件的查閱和函詢服務事項。 5. 關於第一項和第二項案件的抄登列管事項。 以上回答資訊來自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所提供的內容。

  • 著作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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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或語言著述之翻譯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外國人著作申請著作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