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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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本國人之美術、圖形、攝影、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他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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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第三組的主要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處理本國人的美術、圖形、攝影、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等著作的著作權註冊申請事項。 2. 處理已註冊案件的撤銷事項。 3. 處理註冊案件的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以及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4. 處理人民對於已註冊案件的查閱和函詢服務事項。 5. 處理第一款和第二款註冊案件的抄登列管事項。 根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第三組主要負責處理著作權註冊和相關的申請、撤銷、訴願等事項。該組還負責提供人民對註冊案件的查閱和函詢服務,以及對第一款和第二款註冊案件進行抄登列管。具體範例可參考內政部著作權法務局網站上的申請著作權註冊相關表格和指南,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
- 著作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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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