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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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著述、語言著述、編輯、音樂、電影、錄音 錄影、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二、關於製版權申請註冊事項。三、關於前二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四、關於音樂著作權民間團體組織之輔導與監督事項。五、關於音樂著作強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與裁決事項。六、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七、關於人民對第一款、第二款註冊案件之申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八、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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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第一組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1. 處理本國人之文字著述、語言著述、編輯、音樂、電影、錄音錄影、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2. 處理製版權申請註冊事項。 3. 處理前兩項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4. 輔導與監督音樂著作權民間團體組織之事項。 5. 訂定與裁決音樂著作強制使用報酬率之事項。 6. 處理第一項至第三項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以及與法院函詢鑑定相關的事項。 7. 提供人民查閱及函詢服務,涉及第一項和第二項註冊案件的申請事項。 8. 處理第一項至第三項案件的抄登列管事項。 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和《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的相關資料,可以舉出以下例子: - 關於本國人之文字著述:當一位本國作者創作一本小說並希望獲得著作權保護時,他可以向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申請著作權註冊。 - 關於音樂著作權民間團體組織之輔導與監督事項:著名的音樂藝術家協會可以向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請求輔導和監督事項,以保護他們的著作權和利益。 - 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當有人申請著作權註冊後,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可能會將有關該申請案件的相關信息抄登列管,以確保該著作權的有效掌握和管理。
- 著作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報酬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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