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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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左列各組:一、第一組。二、第二組。三、第二組。四、第四組。五、第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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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該規程設有五個組別,分別為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和第五組。根據這項規定,著作權委員會將其組織成五個組別,但在提供有關這些組別的具體內容及範例方面,未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因此,沒有參考資料可以提供該法條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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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