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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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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一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本會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該規程規定了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和職責。根據該條款,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設有一位執行秘書,由內政部部長指派本部第十一職等以上職員兼任。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的職員。此外,該規程還規定了一位副執行秘書,由內政部部長指派本部第十職等以上職員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一個與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相關的範例是《著作權法》。根據《著作權法》第39條,執行秘書和其他職員在履行職責時,應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並確保合法使用著作權的適當授權。這意味著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的執行秘書和職員在處理本委員會的事務時,需要遵守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並確保著作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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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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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一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