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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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指派兼任,任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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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設有一名主任委員和七至九名委員。這些委員是由內政部部長指派本部的高級職員來兼任,任期為兩年。根據這項規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的成員是由內政部部長指派並指派高級職員擔任的。其任期為兩年,並且委員數量在七至九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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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