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兵役協會及鄉鎮 (市) 分會印信,比照印信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28 條,直轄市、縣 (市) 兵役協會及鄉鎮 (市) 分會的印信管理,應遵照印信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具體的運作細節需要參考印信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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