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三條訂定之。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一章 總則
§ 1–7共 7 條
直轄市、縣 (市) 兵役協會及其鄉鎮 (市) 分會,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聘任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鎮 (市) 之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團體代表、學校校長及地方公正人士等為委員及同級民政、財政、社會、役政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組織之。稱為某直轄市兵役協會,某縣 (市) 兵役協會,某縣兵役協會某鄉鎮 (市) 分會。 (以下簡稱各級兵役協會) 。
各級兵役協會,以各該級兵役行政機關為主管機關。
各級兵役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聘任委員任期四年,期滿連聘得連任,在任期內因故出缺,得另行改聘。
改聘委員之任期,以補滿本屆任期為限。
直轄市及縣 (市) 兵役協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鄉鎮 (市)
分會置幹事一人,辦理經常業務,由各該行政機關指派同級役政單位職員調兼之。
前項幹事,於必要時得約僱一人專任之。
各級兵役協會召開委員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直轄市兵役協會、縣 (市) 兵役協會,為推行會務,應按年度訂定工作綱要,鄉鎮 (市) 分會依據年度工作綱要,訂定工作計畫及進度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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