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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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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兵役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聘任委員任期四年,期滿連聘得連任,在任期內因故出缺,得另行改聘。 改聘委員之任期,以補滿本屆任期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各級兵役協會的委員均為無給職。委員的聘任期限為四年,在任期滿後可以連聘。如果在任期內因故出缺,可以進行改聘。改聘委員的任期限定在補滿本屆任期為止。 舉例來說,如果某兵役協會的委員聘期為2019年至2023年,而在2021年時有一位委員因故辭職,那麼該協會可以在2021年重新聘任一位委員,而這位新聘任的委員的任期將會到2023年為止,也就是本屆的任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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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各級兵役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聘任委員任期四年,期滿連聘得連任,在任期內因故出缺,得另行改聘。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