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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五章 附則
§ 24–32共 9 條
直轄市兵役協會得設區分會,並準用鄉鎮 (市) 分會之規定。
各級兵役協會依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貧困軍人家屬、遺族之特別救濟及慰問等經費之籌募規定,應由各該兵役協會訂定,報請內政部核准實施。
關於各級兵役協會議事及辦事之程序,由各該兵役協會自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直轄市、縣 (市) 兵役協會及鄉鎮 (市) 分會印信,比照印信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各級兵役協會之會址,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公有房屋撥用之。
各級兵役協會業務經費,依兵役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列入同級行政機關年度預算。
各級兵役協會財產收支損益及經費開支,悉依有關財務及主計法令辦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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