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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2.02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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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兵役協會及其鄉鎮 (市) 分會,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聘任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鎮 (市) 之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團體代表、學校校長及地方公正人士等為委員及同級民政、財政、社會、役政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組織之。稱為某直轄市兵役協會,某縣 (市) 兵役協會,某縣兵役協會某鄉鎮 (市) 分會。 (以下簡稱各級兵役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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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兵役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聘任委員任期四年,期滿連聘得連任,在任期內因故出缺,得另行改聘。 改聘委員之任期,以補滿本屆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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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 (市) 兵役協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鄉鎮 (市) 分會置幹事一人,辦理經常業務,由各該行政機關指派同級役政單位職員調兼之。 前項幹事,於必要時得約僱一人專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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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兵役協會、縣 (市) 兵役協會,為推行會務,應按年度訂定工作綱要,鄉鎮 (市) 分會依據年度工作綱要,訂定工作計畫及進度實施之。
第二章 直轄市兵役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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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兵役協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由委員推選常務委員五人至七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並負責推動會務。 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委員,不得擔任主任委員。 前項規定,於縣 (市) 兵役協會及鄉鎮 (市) 分會之主任委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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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兵役協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直轄市議會代表四人至六人,由直轄市議會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二、直轄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一人至二人,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之。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軍、師、團管區司令部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由各該團體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之。 六、直轄市政府民政、財政、社會、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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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兵役協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直轄市役政機關辦理軍人權益及軍人與其家屬優待事項。 二、協助直轄市役政機關辦理徵兵處理及有關事項。 三、協助直轄市役政機關辦理或自行辦理有關貧困軍人家屬、遺族之特別救濟、慰問以及經費之籌募等事項。 四、辦理軍人家屬、遺族糾紛之調處及其有關訴訟輔導事項。 五、解答兵役疑問及輔導人民辦理有關兵役之申請事項。 六、關於因服兵役而發生之公證輔導事項。 七、協辦兵役宣傳、慰勞及辦理有關兵役行政之改進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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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兵役協會為推行會務,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委員分任之,每組互推委員一人為召集人,負本組會議召集及例行事務處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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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兵役協會每四個月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每三個月開常務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各組會議,由各組召集人視業務需要定之。
第三章 縣 (市) 兵役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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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兵役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委員推選常務委員三人至五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並負責推動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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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兵役協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縣 (市) 議會代表三人至五人,由縣 (市) 議會推介,由縣 (市) 政府聘任之。 二、縣 (市) 國中以上學校校長一人至二人,由縣 (市) 政府遴選之。 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團管區司令部推荐,由縣 (市) 政府聘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由各該團體推荐,由縣 (市) 政府聘任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由縣 (市) 政府聘任之。 六、同級民政、財政、社會、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縣 (市) 政府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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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兵役協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軍人權益及軍人與其家屬優待事項。 二、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徵兵處理及有關事項。 三、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或自行辦理有關貧困軍人家屬、遺族之特別救濟、慰問以及經費之籌募等事項。 四、辦理軍人家屬、遺族糾紛之調處及其有關訴訟輔導事項。 五、解答兵役疑問及輔導人民辦理有關兵役申請事項。 六、關於因服兵役而發生之公證輔導事項。 七、協辦兵役宣傳、慰勞及辦理有關兵役行政之改進建議事項。 前項任務,屬於協辦事項者,役政機構應於各項工作實施前,會知該會;屬於主辦事項者,應自行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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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兵役協會每四個月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每三個月開常務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各組會議,由各組召集人視業務需要定之。
第四章 鄉鎮 (市) 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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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轄區遼闊或業務繁重之縣 (市) 兵役協會,得視會務需要,於鄉鎮 (市) 組設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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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市) 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委員推選常務委員三人至五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並負責推動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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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市) 分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鄉鎮 (市) 民代表會代表三人至五人,由鄉鎮 (市) 民代表會推介,由鄉鎮 (市) 公所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二、國民中 (小) 學校長一人至二人,由鄉鎮 (市) 公所推荐,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團管區司令部推荐,由鄉鎮 (市) 公所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由各該團體推荐,由鄉鎮 (市) 公所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由鄉鎮 (市) 公所遴選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六、同級民政、財政、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縣政府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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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市) 分會每四個月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每二個月開常務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各組會議,由各組召集人視業務需要定之。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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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級兵役協會議事及辦事之程序,由各該兵役協會自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備。
28開分頁 ›
直轄市、縣 (市) 兵役協會及鄉鎮 (市) 分會印信,比照印信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30開分頁 ›
各級兵役協會業務經費,依兵役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列入同級行政機關年度預算。
31開分頁 ›
各級兵役協會財產收支損益及經費開支,悉依有關財務及主計法令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3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2.0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