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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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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兵役協會召開委員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6條,各級兵役協會在召開委員會時,有權邀請相關機關的人員列席。這表示兵役協會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可以邀請其他機關的人員參與會議,以提供專業意見或協助解決問題。這項規定可以促進跨機關合作,提高兵役協會的工作效率和質量。 例如,在一個兵役協會的委員會會議上,可能邀請到徵兵辦公室的人員參與,以了解最新的徵兵政策和程序。這些人員可以提供有關招募、訓練和行政事務的專業建議,以幫助兵役協會更好地達到其任務和目標。這樣的合作舉措可以確保兵役系統的順利運行和公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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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各級兵役協會召開委員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