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 (市) 兵役協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鄉鎮 (市) 分會置幹事一人,辦理經常業務,由各該行政機關指派同級役政單位職員調兼之。 前項幹事,於必要時得約僱一人專任之。
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5條,直轄市及縣(市)兵役協會需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鄉鎮(市)分會需置幹事一人,負責處理經常業務。這些幹事職位通常由各該行政機關指派同級役政單位職員兼任,並在必要時可以約僱一人專任。但為了回答有關此部分的範例,我們需要更多的具體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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