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兵役協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直轄市議會代表四人至六人,由直轄市議會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二、直轄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一人至二人,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之。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軍、師、團管區司令部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由各該團體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之。 六、直轄市政府民政、財政、社會、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9條的規定,直轄市兵役協會的委員是根據以下規定產生的: 1. 直轄市議會代表:由直轄市議會推薦,直轄市政府聘任。委員人數為四人至六人。 2. 直轄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政府遴聘。委員人數為一人至二人。 3. 後備軍人代表:由軍、師、團管區司令部推薦,直轄市政府聘任。委員人數為二人至三人。 4. 有關人民團體代表:由各該團體推薦,直轄市政府聘任。委員人數為五人至七人。 5. 地方公正人士:由直轄市政府遴聘。委員人數為五人至七人。 6. 直轄市政府民政、財政、社會、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直轄市政府聘任。 這些委員的產生方式和人數是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9條所規定的。例如,直轄市議會代表是由直轄市議會推薦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後備軍人代表是由軍、師、團管區司令部推薦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這些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在兵役協會組織規程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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