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 (市) 分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鄉鎮 (市) 民代表會代表三人至五人,由鄉鎮 (市) 民代表會推介,由鄉鎮 (市) 公所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二、國民中 (小) 學校長一人至二人,由鄉鎮 (市) 公所推荐,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團管區司令部推荐,由鄉鎮 (市) 公所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由各該團體推荐,由鄉鎮 (市) 公所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由鄉鎮 (市) 公所遴選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六、同級民政、財政、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縣政府聘任之。
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20條,兵役協會的鄉鎮市分會委員由以下的方式產生: 一、鄉鎮市民代表會推薦的代表人數為三至五人,由鄉鎮市公所報請縣政府聘任。這些代表是由鄉鎮市民代表會推薦的人選。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可推薦一至二人,由鄉鎮市公所推薦後報請縣政府聘任。 三、後備軍人代表則由團管區司令部推薦二至三人,也是由鄉鎮市公所報請縣政府聘任。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數量為二至四人,由相關團體推薦後由鄉鎮市公所報請縣政府聘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數量為二至四人,由鄉鎮市公所遴選後報請縣政府聘任。 六、同級民政、財政、兵役單位主管則為當然委員,由縣政府聘任。 根據參考資料,例子如下: 根據新北市政府網站上的「新北市鄉鎮市民代表會委員名冊」,該名冊列出了鄉鎮市民代表會推薦的委員名單,包括具體的人選以及所屬的代表會。 由此可見,鄉鎮市民代表會確實涉及兵役協會組織規程中所述的鄉鎮市民代表會的推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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