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市) 兵役協會分組辦事,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16條,縣(市)兵役協會在分組辦事時,適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根據兵役法第十一條,兵役區長統籌、指導並監察該區兵役事務,其中兵役區長的職權包括設立兵役協會,並指揮和指導該協會的事務。因此,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十六條指出,在縣(市)兵役協會做分組辦事的情況下,需要適用兵役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這意味著,縣(市)兵役協會在分組辦事時,需要尊重兵役區長的指導和監察,並根據兵役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來執行相關工作。例如,兵役區長可能會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和督導協會的運作,以確保兵役事務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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