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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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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兵役協會分組辦事,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16條,縣(市)兵役協會在分組辦事時,適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根據兵役法第十一條,兵役區長統籌、指導並監察該區兵役事務,其中兵役區長的職權包括設立兵役協會,並指揮和指導該協會的事務。因此,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十六條指出,在縣(市)兵役協會做分組辦事的情況下,需要適用兵役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這意味著,縣(市)兵役協會在分組辦事時,需要尊重兵役區長的指導和監察,並根據兵役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來執行相關工作。例如,兵役區長可能會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和督導協會的運作,以確保兵役事務的順利進行。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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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16 條規定:「縣 (市) 兵役協會分組辦事,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