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市) 兵役協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縣 (市) 議會代表三人至五人,由縣 (市) 議會推介,由縣 (市) 政府聘任之。 二、縣 (市) 國中以上學校校長一人至二人,由縣 (市) 政府遴選之。 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團管區司令部推荐,由縣 (市) 政府聘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由各該團體推荐,由縣 (市) 政府聘任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由縣 (市) 政府聘任之。 六、同級民政、財政、社會、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縣 (市) 政府聘任之。
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14條的規定,縣(市)兵役協會委員的產生方式如下: 1. 縣(市)議會代表:由縣(市)議會推介,由縣(市)政府聘任,人數範圍為三人至五人。 2. 縣(市)國中以上學校校長:由縣(市)政府遴選,人數範圍為一人至二人。 3. 後備軍人代表:由團管區司令部推薦,由縣(市)政府聘任,人數範圍為二人至三人。 4. 有關人民團體代表:由各該團體推薦,由縣(市)政府聘任,人數範圍為二人至四人。 5. 地方公正人士:由縣(市)政府聘任,人數範圍為三人至五人。 6. 同級民政、財政、社會、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縣(市)政府聘任。 以上是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的第14條規定所提供的法律解釋。參考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 (https://www.mn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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