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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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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兵役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委員推選常務委員三人至五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並負責推動會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13條,縣(市)兵役協會的委員人數在15至23人之間,其中由委員互推出3至5人擔任常務委員,再由常務委員互推選出一人擔任主任委員。主任委員負責執行委員會的決議並推動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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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規定:「縣 (市) 兵役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委員推選常務委員三人至五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