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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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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兵役協會每四個月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每三個月開常務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各組會議,由各組召集人視業務需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12條的規定,直轄市兵役協會每四個月需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也就是每季度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此外,每三個月需開常務委員會議一次。如果有需要,主任委員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各組的會議則由各組的召集人根據業務需要來定義開會的時間。 以參考資料來看,兵役協會的組織規程並沒有具體的例子或範例,只是針對開會的頻率提供了相關規定。因此,在此情境下我們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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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兵役協會每四個月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每三個月開常務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