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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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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兵役協會為推行會務,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委員分任之,每組互推委員一人為召集人,負本組會議召集及例行事務處理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了直轄市兵役協會的組織方式和職責分工。根據該條款,直轄市兵役協會為了推行會務,可以根據業務需求進行組分辦事,每個分組需設置若干委員,這些委員由本會的委員擔任,每個分組互相推選一個委員擔任召集人的職位,負責召集本組的會議和處理日常事務。 這個規定就是為了確保兵役協會能夠有效組織和運作,並負責處理各項事務。具體而言,分組辦事可以更好地分工合作,提高效率,召集人則負責組織並主持每個分組的會議,以及負責處理相關的事務。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中華民國兵役法》和《兵役協會組織規程》。《中華民國兵役法》規定了有關兵役的法律規定,而《兵役協會組織規程》則明確了兵役協會的組織方式和職責分工。例如,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6條,兵役協會的組織架構包括中央兵役協會、直轄市兵役協會和縣市兵役協會。這些參考資料可以提供更加詳細和具體的法律依據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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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直轄市兵役協會為推行會務,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委員分任之,每組互推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