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轄區遼闊或業務繁重之縣 (市) 兵役協會,得視會務需要,於鄉鎮 (市) 組設分會。
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18條的規定,當轄區範圍廣大或業務繁重的縣市兵役協會在辦理會務上有需要時,可以在鄉鎮市級組織分會。這可以讓兵役協會更有效地管理相應地區的兵役事務。具體的分會的設立細則我目前沒有相關資料可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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