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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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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轄區遼闊或業務繁重之縣 (市) 兵役協會,得視會務需要,於鄉鎮 (市) 組設分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18條的規定,當轄區範圍廣大或業務繁重的縣市兵役協會在辦理會務上有需要時,可以在鄉鎮市級組織分會。這可以讓兵役協會更有效地管理相應地區的兵役事務。具體的分會的設立細則我目前沒有相關資料可供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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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18 條規定:「凡轄區遼闊或業務繁重之縣 (市) 兵役協會,得視會務需要,於鄉鎮 (市) 組設分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