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 (市) 分會分組辦事,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22條,鄉鎮(市)分會在辦事時,適用第11條的規定。 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11條的規定,兵役協會分為總會、各縣市底下的鄉鎮(市)分會,以及其他所屬機構。鄉鎮(市)分會的組織規程和劃分分會分組的事項,由總會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故根據兵役協會組織規程第22條,鄉鎮(市)分會在辦事時,可參考第11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2021年1月1日修正),內政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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