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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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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 二、關於區域計畫之規劃、審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市鄉計畫、舊市鎮更新、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都會地區建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新市鎮開發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國民住宅興建與管理之策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國家公園之規劃、建設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保護自然環境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關於建築管理之督導與建築技術、建築材料之研究及審核事項。 十、關於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建築業、鑿井業、建築師及有關營建之土壤鑽探業、工程顧問公司暨專業技師等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市區道路、自來水、下水道、市區公園建設之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工程受益費、工程計畫及徵收範圍之審核、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工程招標制度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營建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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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2條,內政部營建署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一、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制定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規劃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並確保土地開發的公平和可持續性。 二、關於區域計畫之規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審核和督導各地區的區域計畫,確保區域發展的規劃和合理性。 三、關於市鄉計畫、舊市鎮更新、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審核和督導市鄉計畫、舊市鎮更新計畫和新市區開發計畫,確保城鄉發展的順利進行。 四、關於都會地區建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規劃、協調和推動都會地區的建設工作,確保都市發展的有序和協調。 五、關於新市鎮開發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審核和督導新市鎮的開發工作,確保新市鎮的建設品質和發展效益。 六、關於國民住宅興建與管理之策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策劃、審核和督導國民住宅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確保國民住宅的供應和品質。 七、關於國家公園之規劃、建設及管理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國家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確保國家公園的保育和利用平衡。 八、關於保護自然環境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規劃和協調保護自然環境的工作,確保自然環境的永續和可持續發展。 九、關於建築管理之督導與建築技術、建築材料之研究及審核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督導建築管理工作,進行建築技術和建築材料的研究和審核。 十、關於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建築業、鑿井業、建築師及有關營建之土壤鑽探業、工程顧問公司暨專業技師等之管理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管理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建築業、鑿井業、建築師和相關的土壤鑽探業、工程顧問公司和專業技師等。 十一、關於市區道路、自來水、下水道、市區公園建設之督導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督導市區道路、自來水、下水道和市區公園的建設工作,確保城市基礎設施的健全和發展。 十二、關於工程受益費、工程計畫及徵收範圍之審核、督導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審核和督導工程受益費、工程計畫和徵收範圍的工作,確保工程的合理評估和規劃。 十三、關於工程招標制度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推行和督導工程招標制度,確保公平競爭和透明的工程選擇過程。 十四、關於其他營建行政事項。 範例:內政部營建署負責處理其他與營建相關的行政事項,確保營建事務的順利運行。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

立法沿革 1

(0700109 制定)

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   二、關於區域計畫之規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市鄉計畫、舊市鎮更新、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都會地區建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新市鎮開發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國民住宅興建與管理之策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國家公園之規劃、建設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保護自然環境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關於建築管理之督導與建築技術、建築材料之研究及審核事項。   十、關於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建築業、鑿井業、建築師及有關營建之土壤鑽探業、工程顧問公司暨專業技師等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市區道路、自來水、下水道、市區公園建設之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工程受益費、工程計畫及徵收範圍之審核、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工程招標制度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營建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營建署職掌。   二、營建署係由營建司擴編而成,其業務範圍除包括營建司原列各項職掌並予加強外,並基於實際需要增列掌理事項如次:    (一)於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明定將內政部民政司有關國家公園規劃管理與新增之保護自然環境等業務及地政司之綜合開發計畫與區域計畫劃歸營建署掌理,俾期土地開發利用之計畫達成整體一貫之效果。    (二)由於人民生活程度日益提高,為改善居住品質,各類建設工程迅速成長,而其專業人員隨之大量增加,如不予適當之管理輔導,勢必弊端百出,影響人民權益,爰於第十款明列營建署掌理關於建築業、有關營建之土壤鑽探業、工程顧問公司暨專業技師之管理事項。    (三)由於經濟快速成長,人口大量流向都市,為期都市發展所必需之實質建設諸如自來水、雨水及衛生下水道等各項公共設施能與都市計畫密切配合起見,營建署自應擔負督導協調之責,爰明列第十一款規定,俾資依據。

  • 名詞
  • 徵收名詞
(0700109 制定)

一、本條明定營建署職掌。   二、營建署係由營建司擴編而成,其業務範圍除包括營建司原列各項職掌並予加強外,並基於實際需要增列掌理事項如次:    (一)於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明定將內政部民政司有關國家公園規劃管理與新增之保護自然環境等業務及地政司之綜合開發計畫與區域計畫劃歸營建署掌理,俾期土地開發利用之計畫達成整體一貫之效果。    (二)由於人民生活程度日益提高,為改善居住品質,各類建設工程迅速成長,而其專業人員隨之大量增加,如不予適當之管理輔導,勢必弊端百出,影響人民權益,爰於第十款明列營建署掌理關於建築業、有關營建之土壤鑽探業、工程顧問公司暨專業技師之管理事項。    (三)由於經濟快速成長,人口大量流向都市,為期都市發展所必需之實質建設諸如自來水、雨水及衛生下水道等各項公共設施能與都市計畫密切配合起見,營建署自應擔負督導協調之責,爰明列第十一款規定,俾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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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 二、關於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