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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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綜合計畫組、都市計畫組、國民住宅組、國家公園組、建築管理組、公共工程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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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3條的規定,內政部營建署設有綜合計畫組、都市計畫組、國民住宅組、國家公園組、建築管理組、公共工程組等六個組別。這些組別分別負責該條中所列舉的事項,並且有權進一步分科辦理工作。根據該法條,這些組別的設立和工作職掌相關的具體規定應該在組織規程中進一步明確。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負責進行都市計畫之綜合規劃,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負責規劃、修改及監督執行都市計畫,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則負責建築師管理、建築執照核發及建築工程施工查核等事項。這些組別在內政部營建署內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負責監督和執行相關的法規和政策。
立法沿革 1 版
(0700109 制定)
本署設綜合計畫組、都市計畫組、國民住宅組、國家公園組、建築管理組、公共工程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明定營建署分設六組,分掌第二條所列事項,俾期分工合作,以赴事功。
- 都市計畫名詞
(0700109 制定)
明定營建署分設六組,分掌第二條所列事項,俾期分工合作,以赴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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