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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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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4條規定了內政部營建署設立秘書室的職掌,包括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等事項,以及處理不屬於各組的其他事務。 這表示內政部營建署在運作上需要一個秘書室來協助處理各種文書工作,例如文件的起草、核准印信的使用、財務的管理、一般行政事務、會議事務等。同時,秘書室也負責編印文件並協助處理不屬於各組的其他相關事項。 咨詢其參考資料需要依照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可查閱最新修正公布的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來確認該條的內容和解釋。

立法沿革 1

(0700109 制定)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營建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00109 制定)

明定營建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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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各組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