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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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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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5條,該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並且置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這表示內政部營建署的組織中,有一位署長負責綜理署務,並且可能有一到兩位副署長襄理署務。其職位等級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這些人負責該署的日常運作及管理。 具體來說,在內政部營建署內部,署長負責統籌整個署務的工作。副署長則協助署長處理署務,並可能分擔特定的職責範圍。署長的職位等級一般會比副署長高。根據法條規定,這些職位的等級範圍是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營建署組織條例,內政部任命王先生為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負責襄理署務。他的職位等級是第十三職等。
立法沿革 1 版
(0700109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營建署業務範圍甚廣,爰明定除置署長一人外,並置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長處理署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00109 制定)
營建署業務範圍甚廣,爰明定除置署長一人外,並置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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