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六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技正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視察二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科長十四人至十八人,專員四人至六人,編審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人,科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五人,科員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六人至八人,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6條,該條規定了內政部營建署的人員配置及職位等級。本署置有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副組長、秘書、技正、視察、室主任、科長、專員、編審、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和書記等職位。不同職位的職等範圍從第一職等到第十二職等不等。 例如,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上的人事組織職稱及職等對照表,主任秘書的職位列在第八至第十二職等之間。同樣地,組長、專門委員、副組長、秘書、技正、視察、室主任、科長、專員、編審、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和書記等職位也有相應的職等範圍。 綜合來看,這些職位是內政部營建署組織結構中的不同層級和專業職位,根據所屬的職等,可以反映出人員的階層和職位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官方網站,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相關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0700109 制定)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六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技正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視察二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科長十四人至十八人,專員四人至六人,編審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人,科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五人,科員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六人至八人,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營建署經衡酌其業務發展趨勢,估列其組織員額,惟成立之初,將視其實際需要及本諸精簡原則,依其業務開展情形,逐年編列預算員額,進用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營建署經衡酌其業務發展趨勢,估列其組織員額,惟成立之初,將視其實際需要及本諸精簡原則,依其業務開展情形,逐年編列預算員額,進用人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