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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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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 2.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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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7 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內政部營建署設立人事室,並置一名主任,該職位的職等為第六至第九職等。根據法律規定,該人事室負責處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第二項規定人事室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在本條例的員額範圍內進行派充。 舉例來說,假如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的員額規定為人事室需有一名主任、一名助理主任和三名專員,則根據第二項規定,這些工作人員需在該員額範圍內進行派充。

立法沿革 1

(0700109 制定)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設置人事室,俾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00109 制定)

明定設置人事室,俾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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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7 條規定:「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