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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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2.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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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 7 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內政部營建署設立人事室,並置一名主任,該職位的職等為第六至第九職等。根據法律規定,該人事室負責處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第二項規定人事室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在本條例的員額範圍內進行派充。 舉例來說,假如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的員額規定為人事室需有一名主任、一名助理主任和三名專員,則根據第二項規定,這些工作人員需在該員額範圍內進行派充。
立法沿革 1 版
(0700109 制定)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設置人事室,俾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00109 制定)
明定設置人事室,俾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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