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車馬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4 條規定,該委員會的委員和職員都不具備薪酬,但可以根據規定提供審查費、出席費或車馬費。根據該條規定,委員會成員和職員在參與審查工作或出席會議時可能會收到相關費用的補償。然而,這項規定是否被實際運用,以及相關費用的金額和支付程序,需要參考內政部相關文件或法案的詳細內容才能確定。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缺乏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