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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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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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該規程明確規定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均以內政部名義進行。這表示該委員會在處理決議事項時,必須以內政部名義進行通知或相關行文作業。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只能以內政部的名義進行對外行文,並且其發出的通知或決議必須以內政部的身分來進行,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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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