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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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的規定: 1. 如果調查程序中有必要,被付懲戒的建築師可以經決議先予停止執行業務。停業處分需經內政部核准後通知被付懲戒的建築師以及所隸屬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2. 如果覆審決議認為不應該停止執行業務,則應立即准許該建築師繼續執業。 這表示在建築師懲戒程序中,懲戒委員會可以先予以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但需要經內政部核准後才能執行。如果在覆審程序中決定不再停止執行業務,則該建築師可以繼續執業。
- 懲戒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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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