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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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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建築師之姓名、年齡、籍貫、住所。 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及地址。 三、決議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決議懲戒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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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了決議應記載的事項。根據該規定,決議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被付懲戒建築師的姓名、年齡、籍貫和住所;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決議的主文事實和理由;懲戒決議的年、月、日。這些記載是為了確保透明度和可查證性,以便對懲戒情況進行審查和追蹤。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來證明該規定的應用。

  • 懲戒名詞
  • 住所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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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本會決議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建築師之姓名、年齡、籍貫、住所。 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