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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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了決議應記載的事項。根據該規定,決議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被付懲戒建築師的姓名、年齡、籍貫和住所;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決議的主文事實和理由;懲戒決議的年、月、日。這些記載是為了確保透明度和可查證性,以便對懲戒情況進行審查和追蹤。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來證明該規定的應用。
- 懲戒名詞
- 住所名詞
- 主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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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