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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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的規定,決議書應在十日內送達被付懲戒的建築師以及他所隸屬的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執行並刊登公報。這意味著懲戒委員會在作出決議後,需要將決議書十日內送達給被懲戒的建築師,同時也要送達給他所隸屬的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以確保決議得到執行並且對外公告。
- 送達名詞
- 懲戒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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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