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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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該委員會應在覆審決議後的一個月內作出決議書,並由主任委員和出席委員簽名蓋章。這代表著該委員會在審理完案件後,需要在一個月內完成決議書的撰寫和簽署。根據案件中的內容,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於101年6月29日作出(101)建台懲字第102號決議書(本院卷一第27-41頁),這符合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的要求。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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