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4.01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1.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內政部聘派之,任期一年,並於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2. 本會委員不得擔任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3開分頁 ›
本會為辦理會議紀錄及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登記,統計暨其他日常會務,置秘書一人,助理員若干人,由內政部業務主管單位人員調兼之。
4開分頁 ›
本會受理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後依左列程序處理之: 一、通知原懲戒機關檢卷答辯。 二、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答辯,逾期未答辯者,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三、送交業務主管單位提供意見。 四、分配委員會審查,擬定審查意見。 五、提付委員會議審議。 六、製作決議書。
5開分頁 ›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6開分頁 ›
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7開分頁 ›
本會審議時得通知原懲戒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理由,並列入紀錄,但應於決議之前令其退席。
11開分頁 ›
本會決議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建築師之姓名、年齡、籍貫、住所。 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及地址。 三、決議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決議懲戒之年、月、日。
12開分頁 ›
  1. 被付懲戒之建築師在本會調查程序中如認有必要時,得經決議先予停止執行業務,由內政部核定後通知被付懲戒之建築師及所隸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2. 停止執行業務之建築師,經覆審決議,認為不應停止執行業務時,應即准許其繼續執業。
14開分頁 ›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車馬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4.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