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建築師法第四十九條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4.01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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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本會審議時得通知原懲戒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理由,並列入紀錄,但應於決議之前令其退席。
本會會議不公開,與會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車馬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4.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