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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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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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該委員會開會時必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能做出決議。這意味著委員會必須有足夠的委員出席,並且獲得大多數委員的同意才能進行和做出決定。然而,現有的資料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與該規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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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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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