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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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時得通知原懲戒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理由,並列入紀錄,但應於決議之前令其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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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該委員會在審議期間可以通知原懲戒機關和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理由,並將其陳述內容列入紀錄。然而,在做出決議之前,該委員會應要求被付懲戒人退席。根據這個規定,該委員會在審議期間可以考慮被付懲戒人的陳述意見,但在做出決議之前,被付懲戒人不能在場。然而,本文中並沒有提供與這個規定有關的具體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所以不能提供其他關聯資訊。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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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