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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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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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在本會開會時,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指定委員中的一人擔任主席。這表示在主任委員無法出席的情況下,委員會可以選擇另一位委員擔任主席进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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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