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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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受理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後依左列程序處理之: 一、通知原懲戒機關檢卷答辯。 二、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答辯,逾期未答辯者,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三、送交業務主管單位提供意見。 四、分配委員會審查,擬定審查意見。 五、提付委員會議審議。 六、製作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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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的規定,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的處理程序如下: 1. 通知原懲戒機關檢視答辯文件。 2. 通知被懲戒人在二十天內提出答辯文件,若逾期未答辯,則可以直接做出懲戒決定。 3. 將案件送交業務主管單位提供意見。 4. 分配委員審查案件,並擬定審查意見。 5. 提交給委員會進行審議。 6. 製作決議書。 根據這些程序,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會先通知原懲戒機關,要求他們提出檢視答辯文件。然後會通知被懲戒人,在二十天內提出答辯文件,如果逾期未答辯,則可以直接做出懲戒決定。接著將案件送交業務主管單位,以獲取他們對案件的意見。委員會會指派委員進行案件審查,並擬定審查意見。最後,案件將提交給委員會進行審議,並製作決議書。 以上的解釋是基於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的文字規定。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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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