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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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該條規定本委員會設有秘書和助理員,秘書負責辦理會議紀錄、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登記、統計和其他日常會務,而助理員則由內政部業務主管單位的人員調兼。根據參考資料,組織規程的內容是根據內政部的授權和相關法規來制定的。例如,根據建築師法第49條,內政部有權制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的組織規程。同時,根據行政院101年4月18日院臺綜字第1010018586B號函的意見,地方自治團體有權根據組織自治條例和相關規定,自行決定機關內部的權限分配。因此,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的設置和人員的安排是符合法規的。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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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