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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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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辦理會議紀錄及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登記,統計暨其他日常會務,置秘書一人,助理員若干人,由內政部業務主管單位人員調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該條規定本委員會設有秘書和助理員,秘書負責辦理會議紀錄、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登記、統計和其他日常會務,而助理員則由內政部業務主管單位的人員調兼。根據參考資料,組織規程的內容是根據內政部的授權和相關法規來制定的。例如,根據建築師法第49條,內政部有權制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的組織規程。同時,根據行政院101年4月18日院臺綜字第1010018586B號函的意見,地方自治團體有權根據組織自治條例和相關規定,自行決定機關內部的權限分配。因此,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的設置和人員的安排是符合法規的。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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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會為辦理會議紀錄及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登記,統計暨其他日常會務,置秘書一人,助理員若干人,由內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