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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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的规定,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七名至十一名委員组成,委员由內政部聘任,任期一年,并在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主任委员。根據該條規定,本會委員不得擔任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且不同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参考资料: -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最新版本)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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