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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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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書應於十日內送達被付懲戒之建築師,同時以副本送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被懲戒人對其決定有不服者,得依建築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申請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由主管機關執行及刊登公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書應在十日內送達被付懲戒之建築師,同時以副本送到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如果被懲戒人對此決定不滿意,可以根據建築師法第48條規定申請進行覆審。如果逾期未申請覆審,則由主管機關執行並刊登公報。 這條法規的內容主要涉及懲戒委員會的決議程序和被懲戒人的救濟權利。根據資料給出的上訴案例,被懲戒的建築師可以在收到決議書後的十日內提出申請覆審的要求。如果未及時提出覆審申請,則懲戒決定將由主管機關執行並刊登公報。

  • 送達名詞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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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決議書應於十日內送達被付懲戒之建築師,同時以副本送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被懲戒人對其決定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